近期,很多被征收人尤其是企业主来律所咨询得比较多,很多都是涉及房屋拆迁的,也有强拆的。那么在征收过程中,有很多房屋是证件不全或者是因为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好多类似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其实,行政机关在拆除这些建筑的时候,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查明事实,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
有很多的建筑历史比较久,当时的法律制度还没那么健全,尤其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实施之前的建筑,很多是没有相关的手续或者证件的,那么这些建筑就不能说是违建,也不能一味地拆除处理。农村有很多这样的建筑,尤其是一些祖上传下来的老房子,很多都属于这种类型。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建筑都不能认定为违建。
再比如,农村的一些养殖场很多是不需要建筑审批手续的,但是也需要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类似这样的养殖场,无法办理相关的建筑审批手续,那么也是不能归类为违建的,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畜禽舍以及其他的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用地,因为是属于设施农用地,所以按照农用地管理的情况下,它不是建设用地,也就不能够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因为这些土地性质是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建设用地,所以也就不能办理规划许可证。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指出,各地要格外的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快速推进。
该通知也提出来各地要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此通知的发布促进了该类由于历史问题造成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的登记问题,指出来明确的方向。
对于招商引资类的房屋,很多企业是由于当时的政策鼓励先进行投产建设,然后再办理相关的证件。可是也有很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这类的建筑不能认定为违建。主要是这一些企业在建厂时,当地的一些主管部门是承诺过给予办理,或者通过绿色通道让企业先建厂,后办理手续。行政机关应当遵守当时的承诺,遵循信赖保护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范法》中精确指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的,通过补办手续后符合了规划的要求,那么也能的,也不能作为违反法律建筑予以拆除。另外法律规定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会被拆除。
《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建议》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实施意见》规定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一)按照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以下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以上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尚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的调整范围: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设施;
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子使用安全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下列由市政府统筹规划,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在项目方案确定前期,已经过市规划局同意并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反法律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四)在规划核实前,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能够直接进行规划变更的,可先行规划变更手续。
(五)1990 年 6 月 18 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对用来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反法律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补偿不低于四周旁边的房屋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行情报价。”
禁止非法方式迫使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筑设计企业参与搬迁活动。”
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如果房屋被强拆应该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地方主管部门是统筹规划地方拆迁工作的,因此如果发生了强拆,地方行政部门必须反向证明该强拆与自己无关,并指出非法强拆实施主体,否则地方行政主体就要承担非法强拆的责任。
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征收部门承担。在征收部门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对应责任。
5、遭遇非法强拆如何维权维权的方式是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遇到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举证的,被拆迁人只要提供违法强拆的视听材料和财产清单就可以了。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